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的规定有什么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;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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